4、征管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在具体征收中,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但因税务机关人员、装备、素质等因素制约,还有纳税人自行申报意识的薄弱,致使征管中漏洞很多。为此,可将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统一征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纳税人税务号码,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这样一来,使隐性收入显性化,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为工商、司法等部门查清公民财产状况成为现实。而且通过建立起严密的收入监控系统,加大对个人收入的控管,可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税负,调节分配,同时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接轨,使每个应税公民都平等地按其所得负税。
五、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净所得征税,并根据所得多少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的原则。身为经济法子部门法的我国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应统一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下,公平价值是经济法根本的价值取向,
个人所得税法只有服从它, 才能很好地配合经济法体系中的其他各部门法,架构一个合目的性的现代经济法体系,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终极目标。但是,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尽如意,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公平价值一定程度被弱化了,没有很好得以实现。本文偏于宏观的分析和阐述,主要是从经济法大系统的视角出发,尝试一种整体性的探讨方法,阐述了
个人所得税法属经济法之域的应尊从性以及一些浅薄的矫正设计。
【作者简介】
周昌发,男,2008年至今,重庆大学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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