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公平价值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弱化及其矫正
周昌发
【摘要】公平价值是经济法根本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经济法整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应服从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目标。尽管我国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很多制度设计都体现出对税收公平的考虑,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以及存在征管漏洞等的缺憾,致使经济法公平价值在
个人所得税法的静态和动态层面都被弱化了。本文主要是从经济法大系统的视角出发,分析了
个人所得税法中公平价值被弱化的原因,进一步阐述了
个人所得税法属经济法之域的应尊从性,提出一些矫正经济法公平价值被弱化的建议。
【全文】
个人所得税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价值追求应符合经济法根本的公平价值取向。然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制度的设计存在一些弊端,导致公平价值在这部法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得以真正地实现。本文拟对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容以及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中公平价值的应然目标和实然状况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一些矫正之见。
一、经济法公平价值之解读
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学界的论述概括起来有一元价值说、二元价值说、多元价值说,这些观点各有其理,对我国经济法价值的确立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综观这些论述,多数学者都认为公平价值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或是其中之一)。以下仅从众多阐述中分别就一元说、二元说、多元说代表性地列出,旨为笔者好在后文加以分析。“公平说”认为公平是经济法的真正价值所在,效益是经济法追求公平价值的客观结果。[1] “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的实质经济公平。[2] “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说”的学者认为社会公平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和正当的差别待遇。[3] “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现代经济法赋予了公平以更加丰富的含义,其内容包括了现代意义上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等内容。[4] 另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