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和代理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从而为中资银行借助人民币跨境结算发展资产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启动,在带给中资银行广阔业务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其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从而需要加强必要的监管措施。表现为:(1)《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正式确定了商业银行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贸易真实性审核方面的主体地位,在简化进出口核销和出口待核查账户后,商业银行将在贸易真实性审核上承担更大的责任,尤其是在出口收汇真实性审核方面给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2)《管理办法》11条对试点初期境内代理银行向海外银行的人民币兑换和融资都进行了额度限制,以保证对跨境资金流动的检测和风险防控。(3)《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境内结算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采取的反洗钱和反恐措施及其法定义务,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中的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的防控。
实施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辅之以人民币跨境流通、出口退税、反洗钱、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配套操作规范的制定。实施人民币跨境结算,还将引发境外债权债务关系、外汇管理、国内外清算安排等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是在我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开展的,这意味着在国外拿到的人民币不能够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加快建设人民币离岸市场。与此同时,上海要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必然包括成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这一内容。[5] 中国人民银行对此做出表示,将在支持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同时,加快研究在上海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
此外,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也加强与周边国家及贸易伙伴的双边本币互换[6]以抵御全
球经济衰退对区域贸易的冲击,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区域化的发展趋势。2009年1月至5月间,中国人民银行不仅与香港地区签订200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并且与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签订了数额不等的人民币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更与巴西达成协议,在两国双边贸易中直接使用各自的货币结算,而不是使用美元。
(二)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行宏观审慎监管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显示出,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是审慎的经营行为, 如果变成多数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 将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使得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成为金融监管的大势所趋。
2009年4月,20国集团召开伦敦峰会,峰会工作组在《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的报告中提出,应建立一个基于原有微观监管框架下的“全方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宏观审慎性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其区别于微观审慎性监管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整个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作用所带来的金融系统的不稳定。
通过改革金融监管的组织架构、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系统性监管职能,是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近期美、欧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限,并新成立一个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此外,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除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外,还强化了对非银行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此来避免个别公司的倒闭所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公布后,泛欧金融监管变革也逐渐推进。欧盟委员会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入手,在宏观层面,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在微观层面,则由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分别组成欧洲银行监督局、欧洲保险监督局和欧洲证券监督局,并由此组成一个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加以协调。[7]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2009年第三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指出,此次金融危机对传统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产生了新挑战,需要从宏观角度,运用宏观审慎监管方式加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8]
(三)电子票据支付系统上线,加快票据业务电子化进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在银行票据业务方面,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电子化,安全性和效率得到极大改善。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建立,实现了纸质支票处理的部分电子化;2008年,银行本票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实现了电子化处理。但是,相对而言,商业汇票的电子化步伐比较滞后,其业务处理基本上采用传统的手工、纸质方式,效率低、风险高,不利于商业汇票的进一步发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决定组织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6月正式立项, 2009年10月28日建成投入运行。
所谓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一个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遵守《
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二是必须是具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基本技术条件。[9]
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电子汇票管理制度。《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被延长到1年。这意味着票据融资和1年期贷款在期限上完全一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社会整体信用成本将降低,电子商业汇票将对短期贷款产生挤出效应。
电子票据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提高票据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优化票据业务的管理手段和水平。二是电子票据能有效克服纸质票据易遗失、损坏和遭抢劫等缺点。三是能抑制假票、克隆票犯罪。四是推行电子票据后,能节省成本,提高票据的标准化水平,简化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五是有助于统一的票据市场的形成,促进金融市场的连通和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成将使央行成为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一个经常性交易主体,未来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个主要手段,增加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弹性和力度,提高央行调控货币市场的能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通过这一系统,央行能够全面监测商业汇票各种票据行为,准确了解资金流量动向,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四)把关票据贸易真实性,防范票据融资风险
2009年第一季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单月票据融资新增量创历史天量。第一季度全国新增票据融资就接近1.5万亿。今年上半年,票据融资新增量达到1.7万亿,同比增长182.5%。 第三季度票据融资经过上半年的逐月递减,又开始由正转负。票据融资虚假繁荣对经济活动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造成了金融统计数据失真,势必影响到货币当局正确判断经济形势和制定货币政策。其次,票据融资的虚假繁荣也会加重企业负担。有的企业为了交高额保证金,不得不高息拆借资金。尤其是在“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模式下,企业既要支付贷款利息,还要支付贴现利息,融资成本大大提高。[10]
早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即发布 《关于
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时,银行既可以发放贷款,也可以对企业签发票据。企业可以拿票据用来支付原材料、商品等货款;如果急需现金,还可以拿票据向银行兑现,即进行票据融资。但是,由于票据融资计入信贷额度,增加或减持的操作都相当简便,因此票据融资日益成为商业银行据以进行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为了争抢票源,一些商业银行会降低业务办理标准, 从而放松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而部分企业也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编造虚假贸易背景。企业可以利用虚假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从银行套信、套贷、套利,甚至用以炒股、炒楼、炒大宗商品,相当部分贴现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