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与双方面谈了几次,试图设计一个他们都能接受的财产分割方案,未果。法庭认为丈夫要求退回全部的彩礼钱和得到全部的共同财产是不合理的,提出让女方给他30元,后者不同意。法庭于是按照自己认为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判决离婚。该案经过正式判决,因此归入“判决离婚”类。
全国的图景从许多方面来看,1989年是毛主义原则和方法完全支配离婚法实践的最后一年。已经提到,最高法院在这一年11月颁布了后来为人们所熟知的“14条”,放宽了离婚的条件。1990年及之后对这些条款的全面贯彻将会相当程度地改变离婚制度。但在1989年,法院调解和好的案件数量仍高达125000件,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仅34000件,这些数字几乎涵盖了所有首次提出的单方离婚请求;同年度准予离婚的案件数据则可能造成误导:377000件调解离婚,88000件判决离婚(《中国法律年鉴》,1990:993)。[14]这些数字表面看来很高,但正如抽样案例所显示,绝大多数准予离婚的案件都是因为双方自愿,法庭主要帮助他们拟定具体条件。当双方都愿意离婚而不能在具体条件上达成协议时,法院才进行判决。另外,它们也批准了一定数量单方再次提出的离婚请求,预示了九十年代将要发生的变化。然而,法院对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请求几乎全部驳回,要么调解和好,要么直接判决不准离婚。
与1989年形成对照的是2000年,它处于可以称为离婚“自由”的十年之末期(在修改
婚姻法、加强对离婚的限制之前)。尽管2000年的离婚案件总量为1300000件,大于1988年的747000件,调解和好的案件却仅为89000件,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增加了两倍多,达108000件(《中国法律年鉴》,2001:1257)。[15]数字的变化显示出调解的地位明显下降。换句话说,毛主义实践不再具有绝对的支配力。
松江县的两位法官解释了判决不准离婚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正如我们所见,毛主义模式要求法官下乡调查,并且交相运用社会的、家庭的乃至官方的压力促使当事人和好,这种程序耗时极巨。在上文讨论的第一个案件中,法官六次下到那对夫妇所在的两个村庄进行调查和调解。由于其它民事诉讼(如财产、债务、继承和老人赡养等)从八十年代开始显着回升,积案成为大问题,上述耗时的方法变得日渐不切实际。这种背景下,九十年代的审判制度允许法官根据诉讼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当庭作出裁决。这种审判方式被称为“庭审调查”,在五十年代的运动中曾被等同于国民党的法制(INT93-9)。
然而,不应夸大九十年代的变化。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巨大的宣传机器常常引导官员们夸大每一次政策转变带来的变化的重大性。我访谈的法官们因此倾向于描绘出一个戏剧性的转型——从要求实地调查的毛主义风格的法制到庭审调查的新实践。这样的描绘可能造成一种印象:法院处理离婚的方式突然之间完全改变,对单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从几乎置之不理到轻易地许可。然而,全国的统计数据讲述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故事。即使在“自由的”九十年代,像过去那样驳回单方请求离婚的情形依然大量持续存在;调解和好的案件虽然的确减少了但仍然数量很大,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数量2000年(89000件)和1989年(108000)相差无几。此外,因放宽对离婚的法律限制而带来的那些变化,尽管在易于离婚的美国人看来不过是相当温和的趋势,但也激起了反对的呼声和更严格管制的要求。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单方请求的离婚仍然难以获准,而调解和好作为毛主义的遗产仍然是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毛主义离婚法实践的特点
从意识形态上和观念上来看,调解和好的毛主义实践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它假定党-政国家应当介入夫妻的“感情”。这种假定容易使我们联想到旧的“极权主义”模式,即由党-政国家控制那些当今西方社会通常认为是超然于公共或政治领域之外的“私人领域”的事务,尽管西方历史上宗教权威(尤其是罗马天主教会)一贯介入这些事务。这种假定也符合各种令人耳熟能详的毛主义公式化表达,尤其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观念,即,一旦与阶级敌人的“敌我矛盾”消除之后,社会将会处于社会主义和谐之中(毛泽东,1957[1971];韩延龙,1982;杨永华、方克勤,1987)。共产党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促进这种和谐的关系,包括夫妻间的和睦。
党-政国家干预婚姻关系的一些有特色的毛主义方式并非那么显而易见。我们从上文讨论的案件中已经看到共产党权力微妙的或不那么微妙的运用。强制和高压无处不在,但从不单独行动。存在着大量的强调道德-意识形态的“批评”和“教育”。这种控制的关键之一是将日常生活的细节“提高”到更大的政治原则层面,文化大革命时期尤其如此:于是,亲戚邻里被贴上了“群众”甚至“社会”的标签;家长式的态度和行为被贴上“封建”的标签;懒惰和喜好漂亮衣服则对应着“资产阶级”;工作和生活方式,则是由党来进行政治评价的“表现”,等等。此外,道德劝诫和意识形态教育还伴随着实际的物质刺激,诸如,上文讨论过的,帮助困难中的夫妇盖一所新房子(乃至为丈夫安排一份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