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常设机构,其总部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有司法职能和仲裁职能。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司法职能包括咨询管辖权和争议管辖权。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三类:(1)对统一法草案提出咨询意见的管辖权;(2)对有关《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适用或解释的任何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管辖权;(3)对成员国国内法院审理的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立法的适用及其解释的案件发表咨询意见的管辖权。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争议管辖权是指,它对涉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调整的所有商事事项具有管辖权。不过,它只能作为最高上诉机构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它只能受理成员国国内上诉法院处理过的涉及统一法适用及解释的案件。这是为了确保统一法在各成员国内得到一致适用。
在仲裁职能方面,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仅充当仲裁中心的角色,它自己并不解决当事人提交的争议,它只是指定或确认仲裁员、听取仲裁程序进展情况、及审查仲裁裁决。
(四)地区高等司法学校
地区高等司法学校隶属常设秘书处,其总部在贝宁首都波多诺伏。地区高等司法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改善成员国的法制环境,特别是对成员国的法官及其他法律人员如律师、公证员、书记员、法警进行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知识的培训。
2008年10月17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市举行会议,讨论《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修改事宜。会后通过的《魁北克条约》决定增设国家和政府首脑大会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又一新的机构,将该组织的官方语言扩至包括法语、英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四种语言,此外,还对条约的修改、统一法的制定作了相应修改。修正后的条约将在第8份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的60天后生效。
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立法工作
成员国设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的非常明确,它们希望通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简便、现代、适应性强的商法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法律环境,促进本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根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规定,公约中的“商法”范围包括
公司法、劳工法、
审计法、运输法、买卖法以及部长委员会一致同意应纳入商法范围的其他事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为调整这些事项而制定的法律称为“统一法”(uniform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