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水害防治法,如各国的
防洪法;
9、特殊防
水法,如英国和日本的河流法;
10、其它与水开发利用保护有关的法律,如在
农业法、乡村法等法律中包含有关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
(二)水资源的管理体制科学高效
世界各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基本上反映了人们对水资源客观性的认识过程,总的趋向是由人为控制到更加重视水资源的客观性;由水资源的分割管理向统一管理的格局发展,突出表现在由行政区域管理为主向以自然流域为单元,实行跨行政区的管理为主的体制和在城市实行取水、用水、排水全过程管理的城市水务局体制。
法国于1964年组建起高效率的水资源管理系统,这个系统被誉为世界上较好的水资源管理系统之一,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全国按河流水系分成六大流域,成立流域委员会和流域财务局。由于实行这个管理系统,法国河流的生态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
荷兰是农业大国,也是水利大国,由于“低地之国”特殊的地理位置,没有堤坝的防护,荷兰65%的国土将被淹没。因此,二十世纪初,荷兰人就建造了举世闻名的二大水利工程。荷兰大兴水利既是为了生存,也是为了发展。强烈的忧患意识使得政府给予水利以高度重视,建立了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独具特色的水管会。荷兰政府设置的中央水利管理机构交通水利部,是政府最重要的部门之一 ,负责国家水利管理,并在环保部和农业部设有协调委员会,分别协调与这两个部门在水质管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协作。同时,荷兰在基层的县镇设有受政府指导、经济上独立的水利部门,既水利管理委员会,它在地方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以色列是世界上众所周知的贫水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数只有二百余方,远远低于中国。但其通过在国家范围内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调配,探索出了一条解决水资源紧张的成功之路。以色列对农业部门供水的管理是独一无二的。它的水管理制度是:政府任命水利总监监管国家水资源,农业部长负责实施
水法。它依法成立了以农业部部长任主席的水利理事会,由其具体制定配水的标准。理事会成员有2/3来自公众,1/3由政府任命。在司法制度上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水利法庭,这样的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实践证明非常有效。
(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纵观各国水资源保护,其成功经验在于法律制度健全,保护的措施到位。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主要有:
1、综合编制水资源规划
各国的水资源规划,一般都是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综合性规划,不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单一水资源保护规划极为罕见。这说明,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与水污染的防治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样既遵循了生态规律,又可以避免多头治水带来的部门矛盾,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2、水权登记制
为了缓解日益尖锐的用水矛盾,合理使用有限的水资源,实现政府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水立法实行以水权登记制为核心的水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我国台湾的水权登记制度形式完备,体系科学、内容合理,比较具有代表性。
3、节约用水制度
由于各国的水资源紧张,人畜饮用水不足已成为各国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为此,各国都采用了节约用水制度,有的甚至还将其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其节水措施主要是技术和经济两方面。
(四)重视科学论证并强调公众参与
许多国家在水资源的开发管理中相当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各国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中一般都有许多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做出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同时还会进行科学论证。此外,鉴于水资源管理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国外的管理也相当重视公众参与,在管理机构的成员中吸收了许多居民、用水者、社会组织代表。通过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实现信息互通、规划和决策过程透明,而这是水资源综合管理能否实施的关键。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推动利益相关方(包括所有水用户)的平等对话是解决水事冲突的最佳方法。《欧盟水框架指令》提出了关于在其实施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要求在规划过程中进行三轮书面咨询,并要求给公众提供获取基本信息的渠道。根据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不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机制也有所不同,例如参加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参与规划的制定,参与规划的咨询,参加规划的听证会,以及及时告知受影响群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