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退化的一系列经验教训提醒我们对土壤的保护必须重在预防。在可能造成大面积土壤重金属沉积或土壤污染与退化时,引入风险预防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污染。在保护农村土地环境的立法中应绝对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同时还应对生产农药等化学产品的企业进行认证与规范,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企业生产无毒、少害、低残留性的农药化肥,杜绝高残留性的农药作用于农业土地。
7.公众参与制度
政府的职能毕竟有限,不可能无所疏漏。所以在进行土地环境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的作用。尤其是增强广大农民的公众参与意识和农业生产者的土壤保护意识。由于农民与土地的特殊关系,一旦土壤遭受污染,农民自身利益将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会制约农村的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首先,要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改善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其次,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的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参与到具体防范土壤污染的工作中去,特别是对农业用地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最后,在制定农村污染防治法中要扩大民众的监督权,对于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壤污染的现象,要通过立法的明文规定鼓励公众通过检举、监督等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当土地环境受到侵害时,人人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使农村土地环境得到保护,使受侵害的环境权益得到补偿。
(三)完善其他相应配套措施
一是修改科技法,鼓励土壤生态保护的研究与应用,加大相关投入。结合目前对于土壤生态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不足,且不注重具体应用研究的现状,出台或者修改相应的科技法来鼓励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大该领域基础科学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污染土壤各种来源及修复或整治土壤的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具体的应用性研究,并通过相应的实施与监督机制保证研究成果的落实与应用。在这方面,我国的《
防沙治沙法》做出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我们在对土壤污染治理领域也依据土壤治理的特点让治理者能够真正受益,那么,关于污染土壤的治理必将出现一个新的变化。同时,对土壤污染及其治理的成因进行科学研究获得突出成就的人进行奖励,因为土壤保护实实在在是一项公益性与社会性特别强、收益较缓的活动,因此,在科学研究中需要有政府的扶持与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