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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

  
  由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增加,对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明显。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124万吨,按单位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0kg/h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而设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在许多地区,化肥的平均利用率在40%以下,大量的化肥施用导致氮素过剩,除了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外,最终形成对土壤生态功能的破坏。再看农药方面,全国每年使用量达30多万吨,仅30%~40%被作物吸收,其余除进入水体和农产品外,大部分积累在土壤中,全国933.3万hm2耕地因此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
  
  畜牧业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增长点之一。然而,随着畜牧场规模越来越大,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畜牧村、规模养殖小区及千头牛场、万头猪场、百万只鸡场等规模化养殖场引起的环境问题已经凸显。全国每年单是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及粪水超过17亿吨,未经处理、利用的粪便和冲洗粪水,污染了养殖场周围空气,也污染了农村土地和地下水。
  
  (四)地膜污染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残留物导致的土地污染
  
  我国农村目前普遍流行大棚种植以及使用地膜进行农业生产。这些大棚以及地膜的原材料均是不可降解的聚乙烯塑料,其大面积使用及处理不当导致了地膜对农村土地污染的加剧。据对新疆的抽样调查发现,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kg/hm2,其中最高的达268.5kg/hm2,地膜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万元以上。其他农业残留物的不合理处置,如秸秆的不适当处理,也会造成对农村土地的污染。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不足
  
  《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土壤的保护与整理进行了简单的法律规制,但还没有哪一部法律从整体上真正系统地将农村土地生态的保护列入其中。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有以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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