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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可见,和谐社会的目标正是生态法孜孜以求的,《生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生态法》主要通过实现生态正义来推动和构成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秩序层面:维持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指人类生态系统处于一种不受污染、破坏的威胁的安全状态,或者说人类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破坏的危害的安全状态;它表示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态意义上的生存、发展和完整的安全程度和风险大小。安全是相对应不安全而言。所谓安全的状态。包括人类(个人、集体、社会、国家)和生态(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安全状态,是指人类和生态的生存和完整没有受到威胁,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或者生态环境的功能和结果处于合乎自然的、不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正常状态。而不安全的状态,是指人类和生态的生存和完整面临威胁和危险的状态,或者各种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的功能和结构处于失效和解体,且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不合乎自然的状态。[1]
  
  用综合生态系统的方法可以评定对人类社会的未来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四种发展关系: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同人群之间的关系、人与其它物种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病原微生物之间的关系。生态安全将取决于保持这四种关系中任一种的微妙平衡。生态安全问题涉及到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农药污染、地质灾害、生物多样性问题等生态法领域的各方面。因此,生态安全的理念对于《生态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的状况,是《生态法》所追求的法秩序形态。生态安全问题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也是直接涉及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紧迫问题。从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在人口增长、经济增长、工业化、城市化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保持资源能源消费不断增长的态势,资源环境的压力会持续增加,短期内难以有缓解的迹象。因此,从生态安全角度看,我国进入了生态环境高风险期。从这个紧迫的情况看,生态法应做事建立一系列促成生态安全的制度以维持上述四种关系的平衡,并进而维持生态安全的状况。总的说来,这些制度包括了生态安全信息制度、安全生产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生态安全保护区制度、生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等等,这些都是生态法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
  
  (三)效率层面: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法》或者《生态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人作用于资源和环境的行为。《生态法》追求的法效率主要是人对于资源和环境行为的效率。从综合生态系统的方法观察,要实现人的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高效率,必须对资源和环境实行综合利用和管理。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的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 (实际的和潜在的) 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对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综合利用实质上也是对资源的节约、对环境的持续性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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