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的定位是基本法,也就是统筹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用和保护,为整个生态法体系提供全局性、普遍性指导,涵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生态保护建设领域、自然保护领域、生物多样性领域等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二、生态法的理论基础──综合生态系统方法
目前我国学界提到的生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环境)学理论; “生态伦理”(包括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生态经济学;风险社会理论;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等。在美国,以查伦·斯普瑞特奈克(Charlene Spretnak,1946--)代表的生态后现代主义,对生态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上述理论中,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是对生态法的发展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作用的具体理论。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在不同场合分别称之为综合生态系统方法( Intergrated Ecosystem Approach,简称 IEA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IEM Approach,有人译为综合生态管理方式、综合生态管理途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有时简称综合生态管理、生态系统管理、生态系统方法(the ecosystem approach,简称 EA)、生态方法等。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在生态法制建设中的应用主要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r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当代生态学理论和治理理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在环境资源管理领域运用的产物,或者说是生态系统方法的集中反映、重要表现和典型代表。
(一)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 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该决定认为:综合生态管理是有关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策略,目的是采用一种公平的方法促进它们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1)它承认并重视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承认并重视人类与其所依赖的自然环境资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必然联系。
(2)它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3)它要求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和生物的需要、价值和功能,特别是健康的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功能、服务和社会经济效益,生态系统中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福利和生计的需要的满足。
(4)它要求多学科的知识(如农学、生态学、环境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告等),需要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结合,重视将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原理综合应用到对生态系统的管理之中,需要不同部门机构的协调和合作,特别是负责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环保、国防、科技、财政、规划以及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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