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肩负起神圣的监督职责,就要严格按照
《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根据
《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包括向人大作工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在这些监督方式中,除向人大作工作报告一般不会涉及具体案件外,其他监督方式都有可能涉及具体案件。尤其是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一般都会涉及具体案件。如人大常委会撤销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就会涉及该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而这类问题大多与办理具体案件有关。要办好撤职案,就必须查清涉案事实,发现冤假错案的,除撤销相关审判人员职务外,理当督促审判机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即便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也有可能基于个案而提起。一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要求司法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司法机关据此修改或废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于原错误司法解释对个案作出的处理理当予以纠正。
当然,人大的监督是间接的,不能直接对司法机关的决定发号施令,即便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宜采取作决定的方式要求司法机关纠正,更不能代替其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监督程序,启动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这样做既维护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又能达到人大监督的目的。总之,国家权力机关只有把各种法定的监督手段与具体个案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优势,增强监督“刚性”,确保司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四、完善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
长期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的监督地位、监督功能发挥得不够。如果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必将严重损害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为了切实解决人大监督权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不好用的问题,不断提升人大对司法权的实际监督水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大监督:
(一)转变观念,打破监督权“休眠”状态,实现人大监督从“橡皮图章”到“法治钢印”的转变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崇尚“和文化”的国家,对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民主手段和监督方式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实践基础。不少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总觉得动用人大监督权就是和司法机关作对,所以心存顾虑不想用、不敢用。这就需要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识,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
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刚性”,务求监督实效,是广大民众的强烈呼声。人大的监督曾被称为“橡皮图章”,是因为监督没有落到实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撤职权等刚性监督手段的充分使用,有利于从制度上维护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监督权,实现人大监督权从“橡皮图章”到“法治钢印”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