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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

  

  应当认识到,中国刑事审判的基本问题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在法院无罪判决率已经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的情况下,法院滥用无罪判决权的可能性已经变得非常小了。相反,在检察机关不参与量刑决策过程、对于量刑不施加积极影响的背景下,法院的量刑决策过程既不受检察机关的有效约束,也难以受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积极影响,更无法体现被害方的主观意愿。为防止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官在量刑环节上可能实施的权力寻租行动,检察机关有必要将量刑监督作为今后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来加强这方面的诉讼监督。


  

  加强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的法律监督,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思路:一是普遍推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革,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带有一定幅度的量刑意见;二是推动法院就量刑问题举行公开、透明的答辩程序,当庭提出并论证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促使法院通知被害方出庭,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四是与辩护方就量刑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和辩论,对其难以成立的量刑意见和量刑情节予以当庭辩驳;五是对那些难以自圆其说的量刑裁判及时提出抗诉,以促使上级法院对量刑裁决进行重新审理,从而使那些没有事实基础、不具有法律依据的量刑裁决,得到及时的纠正。


  

  四、侦查监督


  

  对于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向来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侦查监督领域,我国检察机关进行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改革探索,对于督促侦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减少程序违法行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例如,检察机关针对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预审讯问活动,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措施,既规范了侦查人员的预审讯问行为,也对于被告人任意翻供起到了预防作用。又如,检察机关近期推出的批准逮捕机制的改革,也是一项影响极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对于下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一律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这势必会大大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的法律监督,是我国侦查监督领域发生重大变革的标志。


  

  然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仍然有较大的改革空间。特别是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还是极为有限的,也难以通过这种监督来遏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律师会见权等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迄今为止,除了审查批准逮捕活动以外,检察机关似乎还没有找到制约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有效途径。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一般会受到较大的触动,甚至办案人员的业绩考核也会因此受到消极的影响。但是,对于检察机关针对其不立案的决定所提出的立案通知,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执行;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也很难给予普遍的尊重。甚至对于检察机关连续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也经常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而不会在侦查的效果和合法性上做出实质性的改变。


  

  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向来属于屡受社会各界诟病的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在行使着对贪污受贿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权,这势必令人产生“自我监督”的印象,出现“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危机。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出现的问题来看,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律师会见权等方面的问题,似乎与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也是有一定相似性的。目前,检察机关尽管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加强内部的“自我监督”,但要完全解决检察机关内设侦查部门滥用权力、违法办案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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