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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

诉讼监督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


陈瑞华


【摘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实际效果存在缺憾。在我国近期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深入进行的现实背景下,应以改革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的诉讼监督制度,尤其是刑事抗诉、量刑监督、侦查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和未决羁押监督制度。应正视这些制度所处的困境,结合一些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全面探索新时期诉讼监督的新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诉讼监督改革;抗诉;量刑;未决羁押
【全文】
  

  一、引 言


  

  按照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法院与检察机关要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在这种“人大领导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度”之下,法院与检察机关都是国家司法机关,从不同角度行使国家司法权。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通过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判决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来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诉讼监督的方式来实现的。


  

  尽管《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尽管现行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原则,这种诉讼监督的实际效果却难以尽如人意,存在着种种缺憾。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较多的法律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方面不具有有效行使职权的“刚性权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定位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的重点不突出,诉讼监督的方向还有需要澄清的地方。近期,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改革措施,对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新的探索。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改革动向。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诉讼监督制度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司法改革运动的深入进行,也有更大的探索发展空间。因此,以改革的眼光看待诉讼监督制度,将这一制度视为一种“生命有机体”,使其在改革探索中遵循某种制度形成、生长的规律,就成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本着上述精神,本文拟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作出初步的研究。笔者将结合诉讼监督制度所处的困境,根据一些检察机关改革实验的社会效果,对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问题提出若干新的思路。限于文章的篇幅和个人的学术兴趣,本文研究的重点对象将是刑事抗诉、量刑监督、侦查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未决羁押的监督等问题。笔者深信,对于诉讼监督制度,只有保持开放的心态,秉承独立的学术立场,避免教条主义和意识形态化的研究方式,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具有学术价值的命题。这是保证诉讼监督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刑事抗诉


  

  对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这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根据所针对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确已发生法律效力,抗诉可分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两种。前者是启动上一级法院二审程序的重要方式,后者则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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