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昂波特的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环境伦理学(荒原哲学)和“盖娅假说”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他们把生态系统看成是一个有其自身生存规律的系统,各生命体都有其平等的生态价值,人类只是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没有高于动植物和其他生命体的权利。他们不否定自然界的弱肉强食,认为其可以促进生态系统的进化。以此我们可以推出,既然在这一系统中任何的存在物都有发展的权利,那么作为生态系统一员的人类也应该有其发展的权利。其他单个自然体的发展需要利用其他自然体(包括其他自然体的生命),那么人类为什么就没有这种为了发展而利用其他自然体的权利呢?自然界的弱肉强食是这个系统的规律,并且这种弱肉强食可以促进生态系统的进化,那么同为这个系统的人类为什么就不能“弱肉强食”利用自然呢?当然这种利用也应该有一定的界限,应该以人类和其他生态系统成员的和谐相处、以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前提。除此之外,他们认为自然体在生态系统中有其内在价值,享有主体的地位,对此我们不置可否。但是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是两个不同的系统(虽然它们有密切的联系),在生态系统的大前提下论证了自然体的内在价值或者其主体地位,但是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在人类社会的大前提下,自然体也是有内在价值和享有主体地位的。在生态系统中有内在价值的自然体在人类社会除了工具性价值,是否一定具有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在人类社会就一定是主体吗?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2、以人类为中心还是以非人类为中心,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结果,而站在人类社会的角度判断,人类中心主义是必然的选择。生物可以离开人,但是人不能离开生物,这说明了自然体对人类的工具价值。但是如果离开了人类,一个和谐的环境又有什么意义呢?破坏环境的是人类,但是如果要改善环境,这一重任也必须由人类来承担。不管是对以前破坏行为的救赎还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生态系统的恢复需要人类的智慧和能动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坚持非人类中心主义,那么人类的地位、生活甚至生命都会面临巨大的挑战。
我们不能否认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问题产生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也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况且,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发展的理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已经修正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中的落后于时代的因素,提倡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赞同保护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有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相信人类会在自身发展和保护自然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建立一个和谐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环境法的完善
人类中心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以人类为中心,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们以这两个基本的含义为切入点,分别论述环境法的亟须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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