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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益保护模式的转型

  6.程序性环境权可以对环境权益实行更全面的保护。通过公众参与、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公益诉讼、环境知情权等程序设计,对于环境权益损害的救济将不再限于事后,也包括事中和事前;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侵害排除;不仅包括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救济也包括对别人甚至群体、自然本身的损害。从这一点来说,传统的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事后性权力救济模式是无法做到的。正式在这一点上,我们将程序性环境权的保护对象界定为更具广泛意义的“环境权益”而不是法定权利意义上的“环境权”。
  
  (三)我国的立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同样出现了由“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事后性权利救济模式”向“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益保护模式”转变的趋势。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7条的启示。《固体废物防治法》第87条总的来说是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事后性权利救济模式下的产物,无法借助这一规定对环境权益保护的状况作出实质性的改变。然而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这一规定都发生了我们所希望的某些变化:它不再拘泥于实体权力的配置而是赋予当事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权利——一种程序性的权利来达成环境权益保护的目标。这种变化至少预示着传统的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事后性救济模式不能适应环境权益保护要求的反思,也同时意味着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益保护模式的萌芽。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固体废物防治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文还有第84条(环境诉讼中的法律援助)、第85条(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第86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但真正称得上《固体废物防治法》新创的制度则仅有环境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第85、86条不过是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重复。从这些细微的差别可以看出,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实体性的规定没有多少突破,程序性的条文却不断增多并有创新。这也预示着——虽然可能是不自觉的——以程序性境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益保护模式将成为未来环境权益保护的新思路。
  
  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出台。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的有力保障。这一制度显然是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该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环境权益保护模式的转型更加明显了。可以预见,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益救济模式将在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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