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益保护模式的转型
The Changing Of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Protecting Mod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rticle 87 of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y Solid Waste
丁毅诚;钱水苗
【摘要】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7条关于当事人委托监测的规定并不能对受害人的保护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模式下的产物。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模式有着几乎先天性的缺陷因而难以承担起保护环境权益的大任。世界各国新兴的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益保护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我国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及时改弦更张,在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益保护模式的指导思想下,建立一系列程序性环境权法律制度以打破目前环境权益保护的困境。
【关键词】环境权益;实体性环境权;程序性环境权;保护模式
【全文】
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7条之评析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次修订从原有的77个条文扩充为91个条文,内容大为增加。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第一次将“恢复原状”作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之一,第一次将“受害人”一词引入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污染受害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在环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的义务。[1]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转折点,从重行政轻民事转向了行政民事并重的新阶段,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