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修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建议
关于现代环境法的目的,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应该包括:“保护和改善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保障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防治各种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自然灾害;保护和改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促进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权利,促进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生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符合环境规律(指人与自然相处的规律)和绿色正义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11]陈泉生教授则将原来的环境立法目的修改为:“为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环境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以确保我国当代及其子孙后代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制定本法。”[12]汪劲博士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13]竺效认为,环境资源法部门的法律目的是“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权利公平’三要素为限制条件的‘发展’‘生态正义’和‘生态安全’”。[14]王曦教授认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应修改如下:“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类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5]
以上述学者观点为基础,笔者对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拙见: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类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促进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笔者这样表述的原因是:首先,这种表述体现了国际环境立法和国外环境立法的新理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中宣示: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在《
环境保护法》中加入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由于“环境问题无国界”,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各国的首要任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是各国环境立法的共同趋势。这样的表述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而这正是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所欠缺的。其次,这种表述将《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不仅涉及环境和经济领域,而且扩大到社会领域;不仅考虑代内公平,而且涉及代际公平。再次,这种表述和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是相吻合的。一方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治理依然是环境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因此,关于直接的基础性目标,还是保留原有的条款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保持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环境保护及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大立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