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我国《
环境保护法》
(一)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至今,可持续发展要求保证
经济适度增长和结构优化,保证资源永续利用和环境良性循环,做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项协调,实现持续共进有序发展,实际上是寻求一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最佳结合。当前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都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即注重法的经济价值和法的环境保护价值。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十分必要的,有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它对完善我国的环境法有重要意义。
2、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突出生态保护和建设原则
环境立法就是要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在客观规律的范围之内,尽最大限度来保护我们这个脆弱的生态系统不再过分地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生态规律是环境法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规律之一。因此,在修改环境法时,将生态保护和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加以具体规定,通过法律的实施来逐步扭转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局面。
3、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调节手段
反思我国的环境政策,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环境保护由政府直接控制而不是宏观调
控;二是未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于前者通过改革和机构调整已明确。对于后者是亟待改善的。在环境立法中应更多的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如运用价格机制,实行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征收环境税费等经济措施。我国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立法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主要采用行政控制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虽然在治理污染方面运用这种手段取得了较快改善环境质量的有益效果,但政府的过多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通过市场可以使环境资源达到最优利用,而要建立有效率的市场机制关键就在于建立界定清晰的产权制度。这里的产权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各种涉及环境资源的其他权利,如:排污权及其转让,水的所有、使用、收益权等。
4、总结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原则
总结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与国际接轨原则,是指立法思想要开放,将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思想吸收到我国的环境立法中为我所用,并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保持一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全球性和社会性及对环境问题认识的共同性,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环境法律体系并趋于完善。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总结了“先污染 后治理”的教训之后,借助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在环境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效。我国已加入WTO组织,同国际的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会越来越广泛,因此必须注意我们的 法制同国际法制接轨,我们可以将国际成功的立法经验,吸收或经过改进变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