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法修改完善的思考
Consideration for amendment and improv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付康康
【摘要】 1989年修定的《
环境保护法》颁行至今,由于经济体制、人们思想观念和国际社会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其不适应之处日益显露,对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成为当前环保领域和法学界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现行法的基本情况,修改的可行性,以及自己对环境法完善的思考作一阐述,以期对环境法的修改起到铺垫作用。
【关键词】环境法;修改;可行性;完善
【全文】
法律的生命力深植于社会现实的土壤之中,环境法律必须与环境保护要求和现状保持最大程度的亲和力才能发挥自身的效能,实现环境法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里,法律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1],但另一方面,如果将任何一项法律固定为永恒,它将很难在变动不居的世界中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创新这些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作为使松散的社会结构凝聚在一起的粘和物,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和现在勾连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2],法律必须不断修改,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1989年修定的《环境保护法》颁行至今,由于经济体制、人们思想观念和国际社会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其不适应之处日益显露,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成为当前环保领域和法学界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但修改后的环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人们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出于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本文对以下问题阐明拙见,以求教益。
一、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也称为“环境宪法”。它是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精神在于宣示一个国家的环境观和环境政策,其内容是与环境法的基本范畴相对应,整合繁杂的环境法规的共通概念、原理、原则、制度和措施,构成环境法体系统合的基础。
由于环境问题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环境法被视为“跨领域之立法规范”[3]。它不仅包含了传统各种法律之范畴,如私法、公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而且在环境法领域内部,由于环境媒介不同规范对象不同,也存在不同的环境专业法规,而且随着环境法的深入发展,各项制度法制也处于分化整合变动之中。因此,除了需要以一基本法纲领式的宣示国家环境政策彰显环境保护决心和环境意识外,也需要对大量的专业的环境法规进行整合,消除冲突与矛盾,建构完整的环境法体系,以实现环境法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在这一方面,环境基本法对于庞大复杂的专业环境法规来说是纲领,起着“法源”或“准据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