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并严格相应违法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境义务人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缺乏社会公众监督。因此,有必要明确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方式,明确公众、环保部门的权利义务。如规定政府部门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强化社会监督;明确公共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决策部门公开说明对公众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等。同时,建议在立法中,对违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规定的行为,都设立较为严格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处罚规则,提高制度的可执行力度。
4、建立为公众参与提供支持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环保问题很多时候都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如果没有专家知识的支持,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对很多关键问题往往不知就里,造成一种“在场的缺席”之尴尬。目前,专家咨询主要是为政府、相关企业提供支持,而为公众提供专业支持的专家咨询组织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应当尽快完善公众参与的专家支持制度。
5、明确社团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和途径。公众参与有两种方式,即个体参与和群体参与。尽管要实现有效的参与,必须以有组织的群体形式,但公众以个体身份参与国家事务是一项法定的基本权利,保障公众个人的参与是实现公众组织参与的基础。所以,在环境执法中,一方面要承认和保障公众个人参与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吸收各种非政府组织(如环保组织、社区组织)参与环保立法、执法。尤其是环保组织,它们与群众联系密切,可以将民意真实地反馈给政府,有利于政府正确决策,也便于政府在执法中适时地修正偏颇或失误。这样既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开性,减少执法成本,又便于公众参与,提高环境执法效果。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教育咨询活动,提高公众群体的环保意识。同时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执法又能了解更多的环保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其他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和丰富环保信息,促进公众更积极有效地投入环保活动中,从而为环境执法主体的执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为了使公众在行使权利方面形成合力,规定由公众代表参与的专门替公众行使环境保护权益的社团组织,可以聘请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为公众提供环境信息服务,并代表公众对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评价。公众参与组织的形成将为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巨大的便利条件。
6、在司法上给公众参与环保以有力支持。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希望我国也能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起诉人可以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国家机关、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甚至更广阔的公众主体,如普通公民、社会团体等,都可以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制止和处罚环境破坏行为。其次,是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诉讼的法律机制,修订民事和
行政诉讼法,方便公民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完善环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环境权益纠纷中,作为受害人的普通群众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在其能够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以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为原则,重点强化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建立环境诉讼国家补偿制度,替代现有的民间环境法律援助形式,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形成公众参与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