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格式文本,在通知上明确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好释明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的格式文本,并且在通知书上应当明确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应当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做好释明工作。
(二)实行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质是完善被执
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是最关心债权能否执行兑现的,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故申请人一定会想方设法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文认为,验证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除了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明外,另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是举行听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对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应当首先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先做初步审查;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某项财产状况表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执行法官应责令被执行人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执行人无法证明的,执行法官可将此作为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的证据,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
(三)构建社会诚信系统,努力促成诚信守法、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最终目的,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终目的
诚信是中华民族所世代信奉的传统美德,它是立身处世的准则,是人格的体现,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道德标准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老赖”逐年增多,并已形成“赖债怪圈”,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打击“老赖”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首先,通过媒体曝光使“老赖”无处遁形,媒体公开“老赖”名单,将此与银行信贷系统、出境检验等挂钩。诚信社会理应是一个公开的社会、透明的社会,应当让“老赖”在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下无处遁形,增加“老赖”赖账的社会成本,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媒体上公开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名誉造成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损贬,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