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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修改思考

【作者简介】
何卫东,男,湖北省武汉市人。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2款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2款;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听证条件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可参考,“赵英丹诉上海中集远东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http://www.pdfy.gov.cn/pditw/gweb/gww_xxnr_view.jsp?id=11605&xh=1,2007年7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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