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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冤案是如何产生的

  
  一些学者分析古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时,缺乏中国法律史的必要背景知识,从现代人的某种眼光去解读,或以现代社会的某些标准去苛求古代社会。此类研究思路未能将古典作品中的冤案全面置于当时法律史知识的场景进行审慎思考,结果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这些研究思路或许独辟蹊径,论证过程或许雄辩有力,却与历史事实背道而驰。

【作者简介】
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5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5、153-154页。
参见孙光宁:《法律制度中的科学因素——以“错斩崔宁”为例》,载《科技与法律》2008年5期。
张建伟:《缘何错斩崔宁》,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
易延友:《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参见(清)朱素臣:《十五贯校注》,张燕谨、弥松颐(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4月第1版。
《宋刑统》卷第二十四《斗讼·盗贼事发伍保为告》,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页。
《宋刑统》卷第二十八《捕亡·被强盗邻里不救助》,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页。
(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卷三十七,中华书局1977年5月第1版,第346页。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上海大东书局印刷所1935年影印本。
参见(宋)宋慈:《洗冤集录》卷之一《疑难杂说上》,田一民、罗时润(译),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10月第1版,第36-37页。
参见徐忠明:《“制造”冤案:对错斩崔宁的司法社会学解释》,载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7页。
参见徐忠明:《“制造”冤案:对错斩崔宁的司法社会学解释》,载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2页。
苏力以《窦娥冤》为例认为,传统社会司法审判中的刑讯逼供或冤屈事件,更多是在一个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很容易发生的一种悲剧。参见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65页及注(2)。此观点至少针对本案,缺乏依据。
参见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刘馨珺还认为,宋代追证原则还有勾追对证、内外认证,甚至责状为证的方法规定。参见上书93-110页。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三至四。当时朝廷多次发布过关于检验尸体的命令。如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诏:“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躬亲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载《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大中祥符六年(1013)朝廷下诏:“京邑至大……宜太开封府自四月至八月死亡者,不须覆检,余月仍旧施行。”载《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二。
参见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验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799页。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二至三。
参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231-232页。
《大明律》卷第二十八《检验尸伤不以实》,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220页。
《问刑条例·检验尸伤不以实新题例》,载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1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2页。这里只有大胆假设,而无小心求证。同样,在谈到证据问题时苏力假设,今天被认为基本是万无一失的DNA的检验结果,如果出现在一个不知DNA为何物也没有任何现代生物学常识的社会中,就会令法官和普通民众怀疑检验人或出庭作证的生物学家是否是一个骗子。同上书第131页。某一特定的社会如果“不知DNA为何物也没有任何现代生物学常识”,那么DNA检验结果只能是天外来物!这样的假设根本无法成立。
参见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3《跋语》,转引自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民事审判职能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5月第1版,第4页。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勿忽细故》,清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大清法规大全》卷三《法律部·法部奏变通秋审缓决人犯办法折》,政学社印行,台北考正出版社1972年影印版,第1796-1797页。
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5页。
参见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6月第1版,第384、357、278页。
想想《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期“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也即一年刑事案件只有四百起。
参见徐忠明:《“制造”冤案:对错斩崔宁的司法社会学解释》,载氏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参见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五《试刑法》,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页。另外,《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六二以下也记载了两宋诸多关于考核官员法律知识的规定。
参见陈景良:《文学法理,咸精其能──试论两宋士大夫的法律素养》(上、下),分别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84-95页及1997年秋季号,第89-106页;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81-109页。有关宋朝法律考试的研究,另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氏著:《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229页。
如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规定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方可施加刑讯。并以不通过笞掠的方式弄清案情为上策。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载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简牍法律文献译注》,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641-642页。另外,秦简中的“封诊式”一篇记载了各种法医检验的理论与技术,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医学相关的物证技术渊源甚早。
《宋刑统》卷二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
参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273页。
《宋刑统》卷二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参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273页。
相关法规汇编,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卷之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第1474-1480页。
关于“翻异别勘”制度,参见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著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155-162页。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0页。
参见(宋)郑克:《折狱龟鉴》卷六《证慝·张举特烧二猪证夫杀死》,李鹏程(译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5年(内部印刷),第284页。
(宋)宋慈:《洗冤集录》卷之四《火死》,田一民、罗时润(译),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10月第1版,第149页。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经死》,载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简牍法律文献译注》,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665-666页。
(宋)宋慈:《洗冤集录》卷之三《自缢》,田一民、罗时润(译),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10月第1版,第105页。
参见(宋)宋慈:《洗冤集录》卷之二《验尸》,田一民、罗时润(译),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10月第1版,第56页。
沈括记载的此案例又见于(宋)郑克:《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处厚沃尸求迹以证殴杀》,李鹏程(译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5年(内部印刷),第299页。
参见【日】冈野诚:《北宋区希范叛乱事件和人体解剖图的产生──宋代法医学发展的一大要素》,周建雄译,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辑(200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85-209页。
(宋)郑克:《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处厚沃尸求迹以证殴杀》,李鹏程(译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5年(内部印刷),第299页。
(宋)郑克:《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顾宪之任放牛还家证为盗实》,李鹏程(译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5年(内部印刷),第287页。
参见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载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Humanist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38页。
比如《宋刑统》卷第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一。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8页。苏力还认为,刑讯尽管痛苦难熬,但由于法律限制,(蔡婆婆)一般不会有死亡的威胁。同上书第129页。宋元法律所以限制对老人拷刑,正是由于对此类人年老不堪受刑的体恤。鉴于《窦娥冤》中的楚州太守惨刻表现(违法刑讯、擅自处决人犯),法律事实上对他已经失去了任何限制。蔡婆婆在拷刑后怎么不会有死亡威胁?正是这种威胁,才迫使窦娥挺身自诬!有学者指出,关汉卿将楚州太守命名为桃杌,蕴含了对太守暴虐蛮横的定位。参见王学奇(主编):《元曲选校注》,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3792页;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关于蔡婆婆的年龄,原作品指出其“年纪高大,六十以外的人。”参见王学奇(主编):《元曲选校注》,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3771页。虽未完全达到年满七十免刑的界限,但鉴于年龄偏高同时作为女性,显然在三人中最不应拷刑。
载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Humanist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44页。
参见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67-68页。
参见《元史·刑法志·刑律上》。
有学者提出,如果真正存在着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对于桃杌的审讯活动以及最后的判决必然形成有效的制约。参见易延友:《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这显然对桃杌这样的司法官员能自动遵循法律给予不切实际的期望。
比方,参见《陈御史巧勘金钗钿》,载(明)冯梦龙(编):《古今小说》,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4月第1版,第38-61页。
参见李启成:《“常识”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载王立民(主编):《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与社会发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92页。
参见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28-134页。
参见王超、周菁:《杜培武案的证据学思考》,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1期。
参见吴兴人:《对〈十五贯〉式冤案的反思》http://opinion.people.com.cn/GB/35560/3292858.html>,访问时间200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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