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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下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环境管理标准的实施,对一个组织或一个范围内影响环境的全部因素和整个过程加以控制,使该过程中的所有人员、作业、事物等都符合各自的环境要求,从而保证达到总的环境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5]
  
  环境管理标准与环境技术标准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不是强制性标准,不能利用国家法制的强制力强制执行。它是推荐性标准,国家向企业推荐,企业自愿采用。在内容上,环境管理标准并不对有关污染物排放、原材料与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以及当地环境问题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也不重申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中的各种环境要求,而是针对如何达到这些环境规定的要求提供一种环境管理的指南和环境管理模式。
  
  环境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不同,环境管理体系针对众多相关方和社会对环境保护不断发展的需要,这种需要不是通过一种简单的合同、投诉形式向组织传达的,而是以政府法规要求、人们的环境要求与意愿等形式表达出来。因此,作为社会环境要求的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ISO14001标准的17个条款中有多个直接涉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4.2环境方针、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3.3目标、指标和方案、4.5.2合规性评价。4.2环境方针要求组织的方针中包括对遵守适用于其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的承诺,体现了环境管理的宗旨与行动纲领,有承诺就应采取行动,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环境方针得以实施和实现。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则要求组织能充分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4.3.3目标、指标和方案要求组织在建立目标和指标时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所设立的目标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因此组织可将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作为其环境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规定职责、方法和时间表,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4.5.2合规性评价要求组织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6]
  
  虽然其他要素未直接涉及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从标准条款的讲解中已经知道标准的所有要素是相互联系、共同发挥作用,使组织的环境方针得以实现。因此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概念贯穿在整个环境体系中,使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与企业的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我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我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环境保护意识欠缺
  
  我国现代企业起步较晚而且是自负监亏的经济实体,这就决定了企业领导者一主要追求的是通过产品创造经济效益,因此使得企业无形间淡化了环境保护意识。此外,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员下有效地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行动滞后于意识,参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自觉性不高,他们认为环境问题理应由企业环保职能部门去解决对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严重影响着企业环境管理下作可以说,这些企业根本不具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人员环境意识素质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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