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 2、10、15条之我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 2、10、15条之我见



——兼谈“消失”的夫妻忠诚协议

夏从杰


【全文】
  
  一、对《草案》第1条的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1](以下简称为《草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婚姻法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本条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究竟是用“判决驳回”还是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和裁定在诉讼法上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判决主要用于处理实体问题,裁定主要用于处理程序问题。具体到本条规定的情形而言,除婚姻法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2]之外,再无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对于就婚姻法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当事人以这四种无效情形之外的其他案由名义申请确认无效,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发现不是以这四种法定无效情形名义申请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注意此时无论是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均应该是用裁定,因为这是在立案阶段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审查所提之诉合法与否的问题,或者说程序上立案合法与否的问题,因此应该用裁定。如果当事人以婚姻法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案由之一为名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经审查本案的事实并非符合起诉之案由,应该判决驳回起诉,注意此时用判决,因为以上述四种案由之一为名起诉,立案时在程序上从形式审查时该立案是合法的,不存在程序不合法问题,因此不能用裁定,而之所以应该是判决是因为本案的事实与案由不服,即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实体法请求权要件,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这是实体上不符合请求权要件的问题,是实体问题,因此应该用判决,此时情形就如同以虚假债权进行诉讼,本不存在债权,当事人伪造证据证明存在债权,经审理后,查明证据是伪造的,法院是用判决而不是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也是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其在程序上立案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实体法上权利要件,因此应用判决驳回其起诉,即判决其败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