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环评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污染,解决清洁、安静等问题,主要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服务,主要对象是污染型工业项目,工业开发区等。而生态环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优美、舒适和持续性问题,为建设性单位、工程设计、环境管理和区域长远发展规划服务,其范围涵盖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2、传统环评的评价方法侧重于工程分析和治理措施、定量监测与预测;而生态环评则侧重生态分析和保护措施,采用定量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综合分析评价,类比分析。在评价因子的筛选上各有偏重,前者根据工程排污性质和环境要求选取水、大气、噪声、土壤污染等;后者从开发活动的影响性质、强度和环境特点出发,关注生物及其生境,生态系统环境服务功能,污染的生态效应
3、在措施的选择方面,传统环评主要采用清洁生产、工程治理,追求技术经济合理;生态环评的措施则包括合理利用资源,寻求保护、恢复途径和补偿、建设方案及替代方案,全过程管理等。由此产生的工作深度也明显不同:传统环评仅阐明污染影响的范围、程度,治理措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生态环评更进一步阐明生态环境影响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功能变化),保护措施达到生态功能保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显然,传统环评不能代替生态环评,但凡是人类行为之于自然,改变自然之本来面目的活动都有必要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弄清我们的行为将要带来的是何种环境后果,这种评价绝对是有必要并且是必须的。因此,应当在生态优先原则的引导下,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化,制度化。
综上所述,我们在讨论立法问题的时候,不能只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出发,就法论法,而应当不断探寻超越实定法之上的理性法律价值,在追求法的应然过程中规范、指引实然法的发展。在确定环境法基本原则时,摒弃落后的立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姜明,女。湖南大学法学院2006级博士研究生。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蔡守秋著:《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施密特著:《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曹明德、龙钰著:《关于修改我国<
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世界自然宪章,第11条。
张怡著:《试论我国环境保护弱法的补强》,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毛文永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