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改环境法的建议和思考
由于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对实体法体系构建进行指导,原则的贯彻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撑,从这一点出发,生态优先原则应当在新修改的
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制度得到体现。
(一)清洁生产制度的补强
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清洁生产的明文规定,但是清洁生产作为污染预防的重要手段,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制定和推进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为结合现行管理制度的改革推行清洁生产提出了基本框架、思路和具体做法。1998年,中国签署《国际清洁生产宣言》,向世界承诺中国推行清洁生产的行动战略。1999年3月,朱熔基总理在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激励清洁生产”,在这次国家最高级别的会议上,推行清洁生产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施行,这些都说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但是,这部促进法主要是政府引导性的政策较多,通过政策扶持,制度激励等办法。从企业的角度看,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法只是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对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也未授予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关于义务的规定只是普适的和一般性的,面对日益严重,积重难返的生态环境恶化往往难以补救。因此,这项制度应当在新修改的《
环境保护法》中被确立为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在规制效力上需要补强,使之与“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样拥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拓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认为是预见性环境制度的支柱,作用是贯彻“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方针。但是,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在修改环境法时应当拓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范围,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把生态系统看作一个相互联系的、具有一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整体,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本来就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但是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以污染影响评价为主,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关注不够,分析和研究也并不深入。严格说来,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