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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优先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一、生态优先原则的涵义
  
  (一)生态学
  
  生态学(ecology)一词来源于希腊文“oikos”,意思是“住所”或“栖息地”。意思是这是一门关于居住环境的科学。作为一个学科名词,最早是由德国著名自然科学家E.Haeckel于1866年在其著作《普通生物形态学》(Generelle MorphologiederOrganismen)一书中提出的,他把生态学定义为:“与自然经济有关的知识,即研究动物和植物与它们的无机和有机环境之间的全部关系的科学,是对Darwin(即达尔文,引者注)所称的生存竞争条件的那种复杂的相互关系的研究。”[2]
  
  但是,当时这一理论还没有立即引起人们的关注。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膨胀,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人类面临的生存问题越来越严峻,不少科学家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所研究的领域,并将重心立足于解决与人类命运和前途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生态学这才进入科学家的视野,并逐渐成为公共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生态学甚至“被广泛看作是一门极有希望去解决各种环境问题的学科,一个宝贵的分析武器和一种新的哲学概念或世界观”。[3]
  
  (二)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是生态学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后提出的一种应用原则,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4]。笔者认为,这也应当是当前我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新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把生态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主张是基于生态环境与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支持系统提出的,认为经济过程必须与自然过程相协调,强调生态环境建设与资源合理利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籍此来引导、约束社会经济或多或少地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逻辑起点。这一原则的科学性和重要性随着时间的增长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认识。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作为对“增长”这一时代的主题作了最经典的反思,报告在随后的32年时间里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和广泛争议。报告中提出的“指数增长”、“均衡发展”等概念在工业化进程突飞猛进的西方社会犹如一针清醒剂为全人类的长久发展之路敲响了警钟,其中体现了可贵的思想就是人类的发展不能凌驾于自然生态系统之上,人类也不可能成为大自然的主宰,人类对大自然的开发利用要以不损害生态利益为原则。同年,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或斯德哥尔摩宣言),宣告了人类对环境的传统观念的终结,达成了“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的共识。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明确规定应避免那些可能对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活动; 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的活动之前应先彻底调查;这种活动的倡议者必须证明预期的益处超过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损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活动即不得进行。[5]这种观点与传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形成鲜明对立,提出人类的活动不得对自然造成其不可承受的损害。随后,一系列针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国际公约出台,例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21世纪议程》,同年联合国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在全球范围倡导保护已经很脆弱的生态系统,改变世界目前的非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向从事保护和更新经济增长和发展所依赖的环境资源的活动。这些都体现了人类社会已经意识到生态优先原则对于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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