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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优先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生态优先原则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Environmental influence and amendment of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姜明


【摘要】  本文围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法的制度缺失,提出修改后的环境法应确立生态优先原则。以此为基础,还应当把清洁生产制度列入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范围拓宽,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其中。
【关键词】生态优先;清洁生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全文】
  在今天这样一个经济文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人类在创造了空前繁荣的物质精神财富的同时,对大自然的索取和破坏也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20世纪以后,由于人为原因给环境发展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已经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于1989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表明了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时的滞后性已经日益突显,因此,修改势在必行。
  
  提到法律的修改,法律原则的问题就无法回避,法的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社会法制思想的重要载体,它包含了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智慧,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性原理与规律。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原则同规则共同起到对行为的指引、评价、规范、预测作用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1]环境基本原则的修订可以明确环境立法更新与完善的目标、要求和方向。过去我们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原则已经逐渐暴露弊端,只注重当代人的经济建设需要,忽视后代人在环境资源的取得和利用中的公平,更无视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力。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应当既能体现代内公平,又能体现代际公平,既要保护当代人和后代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要尊重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系统,保护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原则上,应当确立生态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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