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品要进军国际贸易市场,确须正视环境倾销问题。浙江外贸的健康发展有待于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加强。正确认识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质与影响,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一)正确认识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质与影响
发达国家提出要抵制和取消环境倾销的主张,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并非是好消息(bad news)。在WTO多哈回合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问题的谈判将会达成贸易法规与环境的多边协定是不可避免的。要求防止和结束环境倾销,是发达国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如果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取消环境倾销为借口,滥用PPM(生产与工艺方法)标准,过分强调他们所主张的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灾难性后果,严重影响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对此,与外贸工作紧密相关的浙江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应有清醒的认识。发达国家现在主要借助于WTO有关环保的例外条款,不受WTO的有效约束,借口保护环境,借口要抵制和取消环境倾销,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制定较高的环境标准,从而阻碍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的情况并非是偶然的,而是在当今国际贸易特殊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它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并且其强度有日益升级的趋势。国内也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这种壁垒是各国为保护其国内人民和国内市场而刻意制造的,是短期内难以消除的[[30]]。为此,我们应当未雨稠缪,加深对以环境倾销理论为基石的贸易法规与环境的多边协定的相关内容的理解,预测其对浙江的环境法律建设和外贸工作可能会带来的利弊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只有这样,才能避其害、取其利、受其益。
(二)强化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
立法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国家环境基本法时,既要注意克服“宜粗不宜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增强法条可操作性,也要考虑对贸易有影响的环境制度(生态标志、服务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市场准入、多边环境协议的条约义务、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等)作出规定,以便在全国统一实施,同时遵循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因为“保证环境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可执行性,是促进守法的前提条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环境执法必需的权威,同时,环境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和可操作的。”[[31]]对贸易有影响的环境制度与国际的接轨,有助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的力度,以有效阻止国外污染企业向国内转移,以避免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风港”[[32]]。
执法方面,建议浙江有关政府部门应对现有三资企业进行认真地调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的要限期治理;对新设立的三资企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产业准入制度,对国外来浙江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禁止污染严重且无法治理的项目投资,避免新的污染产业向浙江转移。要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处,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要通过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强化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监督等途经,有效遏制环境监管渎职行为。通过严格执法,正确引导投资,将重污染的项目、设备、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将外资污染压缩到最低限度,以促进浙江经济、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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