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场准入缺乏环境标准的规制。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取消环境倾销为理论根据,主要借助于WTO有关环保的例外条款,不受WTO的有效约束,借口保护环境,借口要抵制和取消环境倾销,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制定较高的环境标准,为了环境目标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措施日趋多样化。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许多国家制定了繁多严格的环境标准、法规,要求进口的商品必需达到相关条件[[24]]。目前,欧共体广泛使用的技术标准有十多万个,其中,德国的工业标准就达1.5万种;美国更多,约有2.5万种;日本的工业标准也达8000多个,尤以农产品方面为多,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方面的标准就多达6000多个。这些标准既包含产品本身的环境标准、生产过程的环境还包括生命周期的环境标准。其中有许多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甚至由于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手段也受到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想进人发达国家市场实在不易[[25]]。环境贸易措施的重要目的是消除外国产品的成本优势,防止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发达国家的“倾销”。日趋严格和多样化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将成为贸易与环境关系协调中的突出问题。生产过程或方法标准(PPM)等环境措施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逐步被WTO所认可和接受[[26]]。这无疑对浙江外贸的环境标准建设提出了挑战。
以纺织品出口为例,2003年7月,浙江检验检疫局对送检的出口服装、面料样品中,随机抽取不同成分、不同加工方式的各类样品37份,经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只有4份,不合格率达到83.8%。这次检测结果对浙江省的服装出口无疑是一大打击。因为浙江省服装出口国主要集中在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2003年上半年出口到日本的服装占全省服装出口的18.5%,到欧盟的为18.2%,到美国的为17.8%[[27]]。2004年6月30日起欧盟实施的新指令,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素”,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仿含“蓝色素”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5、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建设滞后。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应该承认,环境成本内在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己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历程中不可逆转的潮流。” [[28]]实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管制手段,主要包括许可证、配额使用限制等手段;一是经济手段,如环境费(主要是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污染权交易制度、押金退款制度、签订自愿协议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目的在于使环境成本内部化[[29]]。浙江除了排污收费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基础外,其他相关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建设存在盲点,急待加强。
三、应对环境倾销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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