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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倾销理论对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2、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贸易与环境挂钩已经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趋势,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对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已有共识。现在的问题是,发达国家想通过WTO规则接受多边环境协定,为以环境为由的单边贸易措施寻找合法理由,这意味着WTO体制的性质将受到影响。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既要考虑到贸易不利于环境的影响,也要注意防止让环境问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抵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根据。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出现无法忍受的产品和消费类型,但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制定经济与贸易政策时就要考虑环保的因素,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无论如何,在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时,发展中国家及其产品不应受到惩罚。‘环境标准’及相关的一些概念,如生产和工艺方法(PPM)、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环境倾销等问题,极其复杂,不应成为WTO谈判的议题,因为它们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用来反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根据。在讨论环境标准时应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普遍的但有差别的责任’。要重视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资金、信息方面的困难,明确要求发达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实质性帮助。同时,要注意防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公害的产业或产品的倾销而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存环境。” [[8]]我国不少学者也认为,西方国家关于抵制环境倾销的种种举动的实质是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9]]。
  
  (二)环境倾销理论的实践对浙江环境法制建设的挑战
  
  1、环境法制建设滞后。污染转移是环境倾销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跨国污染转移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缺乏一套对环境保护较为完善、高效和严格的法律规定及合理的具体环境政策是国外对华污染输出现象逐渐蔓延的法制和政策原因[[10]]。由于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本国环境管制日益严格和日益要求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趋势下,为了降低生产中的环境成本,利用发展中国家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将国内公害型企业和产品、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种跨国污染转移必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 [ [11]]从中国的环境立法而言,受“宜粗不宜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相关环境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在“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应有的罚则和刚性。外资审批执法不严也加剧了跨国污染转移,表现为审批标准的不具体致使自由裁量权扩大;外资企业设立程序过于依赖地方行政,导致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置环境保护于不顾的恶性循环;对外资审批机关缺乏监督力度,对于由于审批权不当使用,引起环境污染的事件[[12]]。浙江某些地方只是一味地注重引资的数量,而忽视了投资的环境要求,招商引资中的环境倾销问题突出,已给浙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急需相应的环境法律来规制。“外商在中国纺织工业的纺织印染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业,橡胶工业、塑料工业中的薄膜、泡沫、塑料鞋行业,金属制品业中的电镀行业,医药制造和机电工业中的部分行业以及电力工业中的火力发电业等产业中的相对规模超出了外资企业的平均规模水平”。发生转移的是那些污染密集型的边际产业[[13]]。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浙江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分布在机械和电子行业,家电、机电工具和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制药行业、钢铁、化工、塑料、纸板、纺织、服装等行业,主要面向国内市场[[14]]。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应适用东道国环境标准还是母国环境标准?如果适用东道国的环境标准,则会造成环境成本外部化,给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提供了条件;如果适用其母国的标准,则会构成双重标准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15]]。一些外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利用我国环境标准低和环保意识淡薄的缺陷,相继在浙江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等企业。污染项目进入浙江,加重了当地环境污染,造成了环境公害。如浙江的制鞋、箱包等行业,是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但也是外商投资最热衷的行业[[16]]。浙江台州椒江的化工园区,生产的医化产品出口到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但其产生的污染,不仅使区内的村民成了“生态灾民”,也直接影响着数公里外数十万台州市民的身体健康,还威胁到附近的海水养殖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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