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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屏障

  
  其次,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分析,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技术的现实可行性角度出发,笔者主张,利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机会,制定我国的《环境基本政策法》。
  
  关于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归纳起来,我国环境法学界的观点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种主张:一是主张保留《环境保护法》的名称和基本内容,对其进行一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参照为1999年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2002年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二是制定《环境基本法》,其主要参照为1993年日本的《环境基本法》、2002年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三是制定《环境法典》(特别是《环境法典》的总则篇),进行环境法典编纂,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融合起来,并且对现行的环境法进行梳理、整合、清理和废止,其主要参照为法国1998年颁布的《环境法典》。
  
  1989年修订之时,由于我国环境立法处于一种空白状态,《环境保护法》不可避免地发挥着政策法与实施法的双重作用。而从现在情况看,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从传统实施法的功能定位中抽象出来,使其成为一部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与基本方法的国家基本法律,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此,《环境保护法》不仅要改、而且要大改。关于制定环境基本法的主张,按照台湾学者陈慈阳教授的看法,法律名称为环境基本法而非环境保护基本法,重点在于环境不再只有保护,环境保护是其中一部分,自然资源永续的利用跟经营是另一部分;环境保护基本法事实上过于狭隘,这是以前发生很多公害问题时,才强调保护环境。现今的“环境基本法”确实不只是传统的“环境保护法”,而是融传统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于一体的真正的环境基本法。名称的变化也反映了环境保护思想的两个巨大变化,一个是越来越强调环境的整体性,因为自然资源天然的属于环境的一个子系统。另一个变化,即越来越重视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的疲于应付,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实际上都是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当开发和利用活动而造成的。现在将自然资源法纳入环境基本法的范畴,实际上是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控制,并且更加注重从源头即资源利用活动中来解决环境问题。但是,从我国环境法理论界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部门的准备来看,不但在立法的定位、内容、范围等方面存在分歧,而且在污染控制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整合、监管体制与权限划分、环境权等许多基本的问题上缺乏起码的共识,以及理论上的逻辑性和说服力,更难以在立法中获得统一。因此,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可行性也存在较大的疑问。至于编纂《环境法典》的主张,由于其涉及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无论是从环境法的理论准备,还是从环境法的立法技术的角度,其时机并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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