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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屏障

  
  二是我国社会政治变化,特别是行政、司法变化,为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提供了社会基础。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它重新确定了政府的职能和市场的作用,亦即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权力的再分配。经济主体的活动主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支配,资源的分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的职能转移到以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中来。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培育和完善市场,弥补市场失灵。政府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手段逐步从直接控制、强制命令为主,转向与间接管理和调节相结合,强调政府管理与市场的手段的协调。在政治上,要求政府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公开化。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前后,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权力和资源的再分配;现在则进入一个新阶段,即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权力和资源的再分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面临重大调整,市民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制衡机制将逐步完善。这些改革直接影响到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政府角色的转变、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公民环境权的确定等内容。《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制度存在着较浓厚的计划色彩,政府过分集权、审批环节较多、管理手段单一,对于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基本没有涉及。《环境保护法》中只注重政府管制手段的建设,但是对于如何建立一个责任、高效、透明、服务的政府,如何平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益缺乏考虑;政府权力垄断与社会要求分权的冲突。《环境保护法》对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虽有提及,但是更多是从配合政府管理的角度进行,对于公民对环境享有什么权益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权利基本没有提及。政府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政府的管制权与社会的监督制衡权经常发生冲突。建立社会制衡的机制是我国环境基本法未来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制衡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社会公众一直是政府重要的制衡力量。民众的环境保护运动,特别是有组织的运动既是对政府的压力和监督,也是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在经济社会活动急剧扩展的当今社会,环境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已远远不够,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已是必不可少。
  
  三是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与社会政治精英的推动,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制定创造了条件。政治权力的集中,是“基本法”制定的前提。只有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才能确保颁布并施行于一项适用于整个社会的“基本法”。近些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日益严重的我国环境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都表明了执政党和国家对于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包括环境、资源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执政理念,从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的政治化。社会政治精英的大力推动,将为我国制定环境基本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推动环境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自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开始,就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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