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建立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保护社会实践和理论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今后可能进行的法典编纂也好,还是对目前的立法进行清理也好,都需要有一个基本法作为统一的标尺。当前,亟待通过《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基本法。通过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梳理现存复杂的单项环境法律、法规,以实现环境法体系的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整合下,将其法律制度和规范予以统合起来,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关系的全面统合和法律调整。制定环境基本法,其根本意义不在于追求法律体系的完美化,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环境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它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为以后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留下空间;环境基本法可以将一些普遍性和共同性内容加以集中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其内容的经济性和结构的统一性;环境基本法还可以拓展环境法的涵盖面,提高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弥补法律调整空间在细节上的不足,从而克服其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高度认识《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利用修订《
环境保护法》的机遇,制定我国的环境基本法,使其承担起它所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
二、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政策法》是修订《
环境保护法》的理性选择
如何借助于修订现行《
环境保护法》的契机,制定我国的环境基本法,涉及到一个立法可行性问题。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可行性问题,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客观条件方面分析,二是从制定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技术方面分析。
首先,从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治现实情况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客观要求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的客观条件可以通过以下框架进行分析:
一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呼唤修改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制定我国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的环境基本法。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我国的总体发展战略,它决定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从社会文化角度而言,可持续发展观的勃兴,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对于制定我国环境基本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虽然我国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已规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但是,环境基本法是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方针、政策的基本规定,是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的法律规范,通过高位阶的法律规定,可以使得可持续发展观念在更高的、综合的层面上具备法律强制力,法治公信度。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当代及未来环境法的最终价值和根本目标,这一价值和目标必须反映在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中,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统领环境法体系的发展。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环境法与市场经济之间必然呈现出一种辩证的、互动的不断理性化的关系和进程。《
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而现在则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必定要引起法律和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这当然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力量在重塑我国社会的结构,法律规则也必定会经历重大变化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