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在对待佣金问题上,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态度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根据其判例,如果本人与第三者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得到佣金。因此,如果经过代理人与买方谈判,而最后买方向本人直接订货,或代理人向本人推荐了买方,买方所出的价值虽较标价低,但本人还是接受了这个较低的价格,代理人都可以要求佣金。但如果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就无权索取佣金。但这些法律规则往往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行业习惯而改变,特别是在指定地区的独家代理协议中,通常规定,代理人对所有来自代理地区的订货单都可以获取佣金。关于代理人所介绍的买方再次向本人订货时,代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会给佣金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代理合同的规定。特别是在代理合同终止以后,买方再次向本人订货是否仍应付给代理人佣金的问题,如代理保同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引起争执。因为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本人仍可利用代理人为他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工作的成果。根据英美法院的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终止后接到买方的再次订货,仍须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否则这种佣金,就将变成代理人的一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收入源泉。


  

  大陆法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法同英美法有所不同。有些大陆法国有在法律上对商业代理人取得佣金的权利和佣金的计算方法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有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Sole Agent),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德国商法典第87条还有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佣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单,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但是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本人的原因出现了履约不可能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遇有这种情况时,代理人不能要求佣金。此外,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在法律中还规定,在本人终止商业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