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这里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以保护。
2004年春夏之交作于上海
(全文约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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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于2003年承接并于2004年参编了《国际商法》教材,承担“国际商事代理法”和“国际商事合同法”两章。根据主编及评审专家建议,原著中笔者编著部分的署名形式为“李绍章(土生阿耿)”。教材编写后,先是于上海市开放教育非法学专业作为内部讲义形式印制试行,笔者亦为《国际商法》课程主讲教师之一。经过两年教学实践及修正完善,于上海三联书店公开出版发行。本文系“国际商事代理法”一章之第二节“国际商事代理权”,系首次于网络传媒刊登。接下来将陆续刊登本章其他节目内容与“国际商事合同法”一章内容。编著年代已远,加之笔者知识能力低限,错误及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原文住处见王衍祥主编:《国际商法》,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12月版。参考文献于本章结尾处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