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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现象分析及其社会司法应对

  
  当前,由于我国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因此可以说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更何况一些贪官与海关、边防系统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规超限携钞出境十分常见,地下钱庄的失控更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2]。

  
  我国的监察、审计的力度不强,欠缺制度执行力也是出现贪官携款从容外逃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在“开平二许”一案中,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几十亿的国有资金被窃取却没有被发现,我国当前的审计力度可见一般。同时,“官本位”的意识观念在我国民众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造成对公务部门的绝对信任,公众本身对自己权利的关注度不高,相关部门对民众监督的不法不良现象的整顿治理迟钝,公民权利的行使步履维艰。长此以往,民众监督的热情势

  
  必会渐渐冷却,变主动监督为冷眼旁观,在这种社会环境之外,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会变得更加困难。

  
  其二,造成贪官能够“成功”出逃的外部因素是我国与国际上打击出逃罪犯的相关制度的脱轨所造成的人为法律障碍和壁垒。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与世界上51个国家签署了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2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也出现了成功引渡回外逃贪官的案例[④]。但目前与我国建立引渡关系的国家大部分是周边小国,而贪官外逃去向最多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以及西欧国家目前都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协议,这种刑事合作不紧密的状态给贪官们预留了“相当可观”的可利用空间。引渡活动有其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例如双重犯罪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⑤]等等,这些规定和作法都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追逃行动的开展及效果,造成了即使和我国存在引渡关系的国家与我国之间也经常可能会因为引渡问题而产生分歧,极大地影响了引渡条约的贯彻和落实,使我国在引渡外逃的贪官时困难重重,举步维艰,最终造成成功引渡回国的外逃贪官寥寥无几情况的发生,可以说,目前这种尴尬的引渡困境也是导致外逃的贪官们及觊觎外逃的潜在犯罪分子们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后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贪官外逃现象,做了很多的努力,例如, 2000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12月14日生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加入了国际反洗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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