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是重大进步吗?
姜明安
【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什么?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是“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今天,很多大报小报都以“行政强拆将取消”或“司法强拆将取代行政强拆”的大标题报道《新征收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新闻。
“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果真是法治的重大进步吗?果真值得我们大家欢呼雀跃吗?
笔者认为,“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必须有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否则,这种“进步”将以牺牲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最终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为代价,而被征收人从这种“进步”中增加的权利保障却非常非常有限。
原《拆迁条例》规定的“行政强拆”被取消之所以是一种进步,是因为那种“行政强拆”确立的制度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强拆)。这种制度显然违反“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正当法律程序,违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取消和废除这种非正义的制度当然是进步。
但是,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就必然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吗?就一定是法治的进步吗?笔者认为,不一定。如果没有其他相应制度的配合,可能不仅不是进步,还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最终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
首先,强拆涉及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的问题。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或者说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实施行为的起诉。
其次,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假定司法相对超脱、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而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在实行司法强拆后,如果仍不建立和完善司法相对独立的制度,司法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因此,对于法院审理行政征收案件、征收补偿案件和作出是否强拆的裁决,地方当局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