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对待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待遇上,要彻底摈弃“有罪推定”的传统观念,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的诉讼原则,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前,除了法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外,不仅要实现涉案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同等的司法待遇,更重要的是要给予涉案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无罪公民平等而且无歧视的“国民待遇”13。
(三)坚持科学司法,实现司法和谐。科学司法与依法检察并不矛盾,而且和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一脉相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督制约,离开了科学司法就会导致检察职权再次陷入畸重打击犯罪而淡化保障人权的检察单边主义之泥沼,从而偏离其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方向以及保障人权、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宪政价值。科学司法就是要求我们的检察机关在侦办自侦案件中,始终坚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满足基层群众司法诉求出发,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正确掌控和处理好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之辩证统一关系,自觉而且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克服司法专制、司法霸权、司法报复等腐败思想与行径,并切实推进检察队伍与检察装备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和谐司法从而整个检察机关检察效能质的飞跃。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坚决克服检察单边主义、功利主义和“有罪推定”职权主义,坚决克服检察系统上下级之间僭越检察职权之垢病,切实加强职权监督与部门配合机制的实体运作,客观对待律师的涉案监督并认真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为检清廉,尊重人权,真正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和谐共赢的态度对待自侦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结 语
诚然,人民检察院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缺乏被监督的现状,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极不适应,而且在我国《
宪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尚未修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三位一体”职能尚未革新的既有前提下,实现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确实捉膝见肘。但是,因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发展观深入人心之实际,坚持素质强检、制度创新和科学司法,关乎人民检察院科学发展和司法公正之命脉,对于强化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它更需要我们站在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法治价值和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研讨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并予以合理配置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