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若干举措
“接受监督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11因此,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要想始终保持“法治守护神”地位,切实担负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有必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为重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一)坚持素质强检,实现司法为民。素质强检作为检察机关立检为民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加强自我约束,从而确保自侦案件办案方向、办案质量和社会效能的基本前提。对此,两千多年前的孔老夫子就向我们发出“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的急呼,并明白无误地劝导我们要“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12
因此,我们各级检察机关理应站在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 的宗旨,切实加强党的政策理论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业务知识的专业培训,切实增强检察队伍正人先正己、监督者首先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和自觉性,切实纠正检察机关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履行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能力与水平。各级检察官要彻底摈弃检察专制、先入为主、言大于法、持久作战等“官老爷”作风,要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修养,切实树立“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的诉讼观念,平等而且无歧视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并在接受监督中甘当“小学生”和“勤务员”,文明执法,正确履职,以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不负头顶国徽的尊严。
(二)坚持制度创新,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在继续坚持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围绕司法公正的主旋律,坚持制度创新,探索实行自侦案件公开审查等办案机制,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体到完善人大监督和内部监督制度而言,可考虑在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自侦案件各环节一并移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监督和个案审查纠问制度,以切实践行人民检察院之宪政职能与法治价值,切实克服监督疲软和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从满足基层群众具体的司法需求出发,从基层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入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资源优势,确保客观、全面、依法、准确地侦办自侦案件。其中主要的是要切实完善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和保障社会群众控告、申诉、检举权利的具体实施,充分听取律师基于保障人权而提出的有关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专业意见,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和相关传媒的情况反映和司法诉求,真正做到兼听则明,案结事了,维护司法公正与检察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