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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数据,2003~2007五年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已被判决有罪116627人;2008年度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鉴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在取得检察业绩重大突破的同时,其定案数在整个自侦立案数中的占比并不理想,2003~2007五年间被人民法院判决定案的比率只有55.7%,2008年度的起诉率也只有80%左右6,同年度被人民法院判决定案的比率则会更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实体监督疲软甚至缺失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二)程序监督缺失,检察权威受损严重。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侦诉监全过程的监督手段与程序规定不完善,也不配套,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自身自上而下监督制约和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主动监督的实施。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日趋严重,也直接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独立和公正行使。程序监督上的重大缺失,加上检察队伍自身执法素质上的不足,在实践中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应有的执法形象与检察权威受损亦不可避免。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数据,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与举报案例从2003年的565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3524人次,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从2003年的424人下降到2007年的207人;其中检察官利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277人下降到2007年的92人。2008年度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58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4人7。该组数据表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正和程序监督的不满意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人民检察院因程序监督不力而直接查处以致直接追究检察官法律责任的尚在少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治守护神地位所应有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尚待回归。

  
  (三)司法专制抬头,社会和谐事倍功半。近年来,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服务经济发展,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已取得不错的工作业绩。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期望尚有差距,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新形势下法律监督的职责需要,部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尚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为检不廉、司法不公甚至大行司法专制、司法报复、贪赃枉法等司法腐败之道,从而无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规则则,无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提出的合理申辩意见与建议,无视国家法定强制措施变更之于保障公民人权和国家法治秩序之重大意义,严重影响着检察权威及其社会公信力,进而成为检察对象不断上访和社会不安定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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