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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一、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不断推进,科学发展、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国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尚未依法修改,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自侦案件的侦查、起诉和法律监督三位一体职能尚未革新的既有前提下,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无疑对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人民检察院的所有司法职能,都必须坚持人民司法这一正确的政治方向。保障人权作为人民检察机关的核心价值,正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法治理念在检察职权中的生动体现。坚持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侦查、起诉和法律监督之每一个环节依法进行,防止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法治秩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检察权威。司法公正包括案件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它不仅是公民基本人权与自由的法制保障线,更是我们检察机关自身司法权威的生命线,它是党的执政权威在人民检察机关上面的具体体现。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切实减少甚至防止司法专制与腐败的发生和提高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依法办案效率,并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人民检察的良好形象与公信力,维护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权威。

  
  (三)彰显法治精神,构建社会和谐。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和基本平台。但是这种“三位一体”检察职能,如同基督耶稣“三位一体”基因源1一样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其在法理上最容易滋生权力专制与腐败,因而更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权力监督乃至于整个国家法治秩序的合理怀疑。十八世纪法国“百科全书”式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严正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因此,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人民检察院立足科学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加强自身检察能力建设和法制保障能力建设,有利于克服检察监督中的功利主义倾向,正确树立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各种群体上访事件,从而有力促进和谐司法和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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