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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张震


【摘要】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自侦案件侦查权、起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三位一体”职能,对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等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实践证明其既不利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又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易造成司法专制、司法霸权与司法腐败,从而极大地阻碍国家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因此,因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发展观深入人心之实际,在国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尚未修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三位一体”职能尚未革新的既有前提下,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坚持素质强检、制度创新和科学司法,无疑对于强化人民检察院检察职能、落实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三位一体职能;法律监督
【全文】
  
目  录
引  言
一、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
(二)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检察权威
(三)彰显法治精神,构建社会和谐
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缺失的若干弊端
(一)实体监督疲软,公民权利保障无力
(二)程序监督缺失,检察权威受损严重
(三)司法专制抬头,社会和谐事倍功半
三、完善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若干举措
(一)坚持素质强检,实现司法为民
(二)坚持制度创新,实现司法公正
(三)坚持科学司法,实现司法和谐
结  语


  引  言

  
  多年以来,共和国人民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与法律监督一体化检察制度,同时担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刑事侦查任务,对于依法、迅速、准确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这种“三位一体”职能,既不利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又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易造成这一法定司法公权力的专制、腐败而不受任何机关与个人的有效监督,从而极大地阻碍国家民主和法治的进程。

  
  本文试以此为题略作探讨,以期推动人民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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