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三、完善我国环境法在平衡利益冲突上不足的路径

  
  尽管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对平衡各种利益冲突有了许多规定,但还存在未明确承认环境权、救济困难等诸多的不足,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完善路径。

  
  首先,完善公民环境权。对环境权内容的划分有各种各样的标准,本文综合学界研究大体概括为两类: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生存及发展的基本权利,实质上就是公民的环境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律的设计应承认并保护这类利益,以平衡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不同追求的冲突,实现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的转化,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上利益表达功能的主要载体,就应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内容,承认公民的环境权实际上也是引导公民追求更高层次上的利益需要,从而达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平衡协调。所以,目前,我国应在立法上赋予公民广泛的环境权利,通过有效地制约行政机关滥用环境行政管理权或不履行相应环境职责的行为,通过有效地制约企业、个人滥用排污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建立起环境权利体系,使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特别是环境权被侵犯导致的环境利益受损时,受损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寻求法律途径的救济。

  
  其次,建立相应救济机制。有权利,必有救济,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是保障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途径,毕竟对环境侵权而言,救济制度是受害人维护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对整体环境利益受损的情形,公益诉讼不适为一种尝试,尽管由于很多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当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赔偿额时,常常以原告不适格、原告与损害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而拒绝立案,但对于环境利益这类新型的案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救济的机制是值得考虑的。对个体环境权被侵害的纠纷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可以实行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相结合的救济途径,参照日本的做法:制定具体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法,对有关受案范围、主管机关、处理途径与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通过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赔偿环境侵权损害、排除环境侵害的侵权救济“双轨制”,尽可能地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从而达到平衡利益冲突的效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