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强化环境法的原则。环境法的原则是指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起指导性作用的准则,对整个环境法的立法运行起指导作用。如“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开发利用者负担原则”以及“公众参与原则”等,这些原则表明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要协调发展,要求我们把环境利益考虑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来,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协调起来。随着环境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的完善,环境法的原则理论还会不断增加和成熟。
再次,明确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制度是指在原则的指导下,具体实现环境法目的的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具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最能体现环境法保护环境利益、协调各类利益平衡发展的特点,譬如环境影响评价,它就是要求在作决策或开发建设项目前,对拟定的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是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统一起来落到实处的一项制度,同时也要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统一起来。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要对建设项目可能涉及到的资源、能源、交通、经济、技术和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仔细地调查、评定,然后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和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损害较小的最佳方案。同样地,其他制度无不体现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
(二)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共同构成社会中的利益秩序,个人利益的实现以肯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样地,公共利益的实现以肯定个人利益为前提,二者并不必然对立。但是,一直以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行使却是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承担,个人利益的实现主要靠利益主体自己的努力和追求。公共利益是靠国家来实现的,因为只有“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体现。”[8]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原则”,个人可以尽情地在市场中追求其利益,政府的权力是公民让渡的,因此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服务。在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位置,个人的一切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在这种制度中,一切产品的生产、交换、流转都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前提,许多个人追求利益的行为被政府所代替。此时,公共利益的规模与空间要远远大于私人利益。然而,历史证明这两种制度都存在天然的缺陷,致使社会不能和谐。过余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则牺牲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过余强调公共利益又限制了个人潜力的发展最终导致社会总财富得不到较快的增加。环境法确立的“公众参与原则”大大促进了这种景况的转变,它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逐步走向了融合。由于环境的整体性、相关性、生态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利益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同时,环境与每个人的生存息息相关,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它又是一项个人利益,这又使他们有了更多的积极性来参与环境利益的保护。公众参与原则把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个人利益的行使者联系起来,使他们共同为保护环境利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