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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论环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周昌发


【摘要】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调控利益冲突,在环境问题异常凸显的今天,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代际利益的冲突都是传统法律所不能有效调控的,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以其特有的设计平衡这些冲突。论文从分析这些利益冲突入手,阐述了环境法是怎样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调控、平衡利益,最后提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在平衡利益上不足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利益冲突;平衡;调控
【全文】
  
  利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1] 法律制度的设计无不考量利益的分配,因为正是它左右着人的行为,而法律规范主要又是依靠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各种利益的获得与让渡。换言之,法律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来实现对社会的规制,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背后其实就是各种利益。利益是人们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对一定客体的各种需要,而这种需要的供给并不是充裕到能满足人们无限的私欲,为此,自利的人与人之间便存在一定的冲突,法律正是在对利益的调控过程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它的诞生并不是像其他学科那样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政治渊源,它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时期特别是工业革命后人类无节制地向自然界索取而导致的结果,环境法要关注的利益已经不仅仅是现实的利益、人的利益,还要重视未来的利益、动物的利益等等,正因为这些复杂的利益群存在激烈的冲突,而在传统法那里又没有现成答案,为此,有必要专门探讨环境法在控制利益冲突上的特殊设计。

  
  一、环境法上的冲突利益

  
  “在物质化的人的世界里,或者说在人被物质化了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人与群之间的对立,以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都最终由利益所引起,都是一种利益的对立。”[2] 正是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调控利益冲突。由于利益冲突的表现可能在主体之间也可能是利益本身的差异,要严格地划清各种利益是十分困难的,本文把环境法调控的冲突利益概括为下列三类:

  
  (一)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

  
  在众多的利益冲突中,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无疑是十分突出的。早期人类时期,人口的数量、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都极为有限,人类的需要对环境的影响不大,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就不会出现。进入工业时代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人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变为以生产、交换为特点的商品经济。这一时期,人类的利益需要主要以经济利益为核心,而正是这种需求,致使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大肆地掠夺,尤其是20世纪后半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规模的无限扩大,环境问题变得日渐突出。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尽可能地向自然界要利润或是不计环境成本发展经济,将环境成本转嫁到社会和他人,导致外部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却牺牲了环境利益,而当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企业总是随意向自然界排污,日积月累,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矛盾就日益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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