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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研究

  
  针对参与渠道的不畅通,法律应要求许可证管理机构和持证者确定与公众联系的方式和人员。保证公众可以接触到必要的排污资料和记录并有机会向主管部门投诉。目前的投诉和检举、控告制度是最常用的市民实施途径,通过这些途径,政府也确实发现和查处了不少违法案件。但是这些措施未能给市民提供一个完整的实施机制,市民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没有权利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而在国外,允许公众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违反排污许可证的人提起公益诉讼,被认为是最有威慑作用的市民实施手段。市民在此过程中充当了私人检察官的角色,弥补了政府的执法不足。所以,逐步完善诉讼制度,使公众有权对违反许可证管理的人和机构提起诉讼是必要的。
  
  3.自我实施
  
  自我实施指排污许可证持证者自觉遵守许可证的要求。这在西方国家也叫“自我政策”或“自我管制”。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许可证的人有制裁措施,自我实施并非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企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没有强制性义务,它们将环境成本外部化是常见现象。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有许多激励因素可以推动企业采取积极政策遵守许可证。近年来各国政府出现了各种自我实施措施。如自我监测,自我审计,系统的内部环境管理等。
  
  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自我监测、自我报告和记录维持是对排污者的最基本的要求,排污者必须安装、使用和维持监测仪器设备,定期监测和提取样本,建立及维持相关的记录,制作特定的报告,并且提供其他环保部门要求的信息。这一制度也是政府实施和市民实施的基础,政府据此收集数据信息、建立基准线、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追踪污染源、确定遵守情况、评估环境质量的变化等;公众据此获知排污信息,评估环境风险和影响、采取行动保护自身利益;企业据此评价处理和减少污染物的效果,确定降低成本的方式。通过这个制度,政府将收集和提供信息的负担转给了排污者,同时,政府和市民对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则大大加强。所以这个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备受重视。如美国,每一个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都有此规定,每一个许可证则有具体的自我监测、报告和维持记录的法律义务。
  
  为了鼓励排污者披露自我监测、自我披露及纠正违法行为,一些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措施。如美国环保局于1995年发布了《鼓励自我监督:发现、披露、改正和防止违法》(Incentives for Self-policing: Discovery, Disclosure, Corr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Violations)的政策,该政策通常又被称为《审计政策》(Audit Policy)。2000年,美国环保局对该政策进行了修正。《审计政策》使那些按该政策自愿发现、披露、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实体获得减免法律处罚的优待。该政策包括9个条件,某个组织符合所有这9个条件,可以免去100%的针对违法所得的民事处罚(本来可能被没收的),没有符合其中的第一个条件(即系统地发现违法),但符合其他8个条件的,有资格减轻75%针对违法所得的民事处罚。在刑事处罚方面,环保局在一个实体满足了从第二到第九个条件,不管它是否满足第一个条件,只要它善意地进行自我监督,发现和披露违法,并采取了系统的方法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的情况下,会选择不向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提起公诉的部门提议进行刑事检控。
  
  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自我监测、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但这些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借鉴外国的经验,中国可以对许可证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1)清晰地在每一个许可证中确定自我监测、自我报告和维持记录的义务;(2)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报告和记录的主要内容,使公众可以获知;(3)对自我披露和纠正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提供的效的刺激;(4)对未能依法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人进行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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