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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资源物权角度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修改

  私法性环境权确立后,虽然环境权量化是具有可行性的,但要实现可操作性还需要一个过程,许多国家承认环境权,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认可,所以相邻权仍是民法处理有关环境资源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相邻妨害责任成立的依据是由相邻关系产生的环境资源物权请求权与环境侵权共同构成的,通过对环境侵权制度探讨,可以进一步了解相邻权的变化。
  
  3、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指为了自然资源有效和可持续利用,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所拥有的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各个自然资源法及目前通行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种类的划分方式,主要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种类包括:(1)采矿权(2)林木采伐权(3)林地使用权(4)取水权(5)渔业权(6)草原使用权。自然资源从一定的角度讲就是环境要素,环境要素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成分。环境要素具有双重功能或属性,即具有环境效益,又是人类利用的经济资源,具有经济效益。[4] 自然资源使用权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性质,但又有不同:权利取得的依据:自然资源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取得。权利取得的方式:国家依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取得实行行政许可。 权利的性质: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但由环境资源法规制,更多考虑环境效益,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和可持续的利用为立法目的。权利的限制: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强调在实现具体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设立目的的前提下,对标的物进行有节制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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