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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资源物权角度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修改

  2、环境相邻权
  
  (1)相邻权的定义:在传统民法中,相邻关系含义为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具有自由支配力,另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具有自由排他力,两方在行使权利过程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相邻关系,产生了相邻权。所谓相邻权是指对相邻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用益权的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因实现各自的民事权利而享有的对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取得某种便利的权利。相邻关系的规定在《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中都有体现,现代各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了具体规定,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到来,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用地、用水相邻权有了新发展,产生了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权与传统相邻权都以权利不得滥用为理念基础,即“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
  
  (2)相邻权的内容:传统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如下:
  
  首先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其中包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
  
  其次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因此传统相邻权中的相邻关系一般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典权人和租赁人之间,主要协调土地所有人使用者相互间的土地使用关系。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适用条件有了扩大的需求,如房屋使用者开始考虑怎样使用房屋才能让居住者舒适安宁,相邻应不简单理解为毗邻关系,即只要对主体有益,存在为相邻利益,就有相邻关系。史尚宽认为:“依气、热、音响等之放散所生之侵害,不独就不动产,就动产亦得发生。近代民法关于此项问题,不仅限于所有权,而扩及一般私权,以之为权利滥用之问题。”王泽鉴也认为:“所谓邻地,凡因土地所有人使用权利可遭受损害之土地,均包括在内。”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作“相邻”,环境法中相邻关系也因此产生了。具体含义是权利人在行使企业的营业权时,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经营工厂或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产生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辐射、噪音、热量、振动、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邻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如果超过社会容许限度……,构成权利滥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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